近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正式施行。仅4天后,义乌市公安局交管大队便依据新法亮剑,查获一起摩托车“炸街”噪声扰民案件。8月19日0时36分,违法行为人李某驾驶拆除消声器、改装排气管的二轮摩托车,在佛堂镇江北路伏虎桥路段轰鸣行驶,被交管大队佛堂中队交警当场查获。据悉,李某在此前一个月内,多次驾驶非法改装的摩托车“炸街”扰民,已被交警重点关注,交警依托线索摸排、视频研判精准布控,成功将其抓获。核查发现,李某曾有机动车改装被处罚史,且驾驶证已因超分(18分)被交警扣留,属于驾驶证停止使用期间违规再犯,最终交警分别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第五百七十六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条对李某改装机动车、无驾驶资格期间驾驶机动车两个行为,分别处以罚款1500元、暂扣驾驶证6个月和罚款200元、计6分的处罚。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,在合并处罚的同时,要求李某参加为期5天的交通安全意识培训。新法需知01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第五百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。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、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、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。02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,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、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、疾驶,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,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,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、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。噪声非小事守法才安宁来源 | 义乌交警 义乌市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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